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于2022年8月26日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并报请九届州委常委会第43次会议研究同意,现根据《中共怒江州委关于同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的批复》(怒复〔2022〕28号)相关要求予以公告。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
(2022—2026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州委人大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委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促进怒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改革决策有效衔接、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民生领域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领域,建立健全怒江法制体系,着力破解阻碍怒江高质量发展的“堵点”“痛点”和“盲点”,为推动怒江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具体、全面地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是突出地方实际。通过立法服务怒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聚焦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州委工作要求,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推动解决制约怒江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是坚持科学立法。更加注重针对性,聚焦实际问题“对症下药”;在条文体例上,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增强法律条款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避免宣誓性立法、口号式立法、简单化立法;在工作机制上,把“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这一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
四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使立法工作体现民主民意,确保立法符合中央精神、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
五是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在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把地方立法权用好用足。
六是更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任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之间也要衔接协调;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三、立法项目
(一)民族立法项目
1.《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继续开展立法调研,待上位法修订后启动)。
2.《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业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启动)。
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启动)。
4.修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待上位法修订后启动)。
(二)地方立法项目
1.《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继续开展立法调研,待上位法修订后启动)。
2.《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启动)。
3.《怒江州、保山市、德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怒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暂定名,2022年启动)。
四、相关要求
(一)州人大常委会要建立立法项目责任制,明确责任,提出要求,落实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立法规划项目的调研起草工作。承担立法规划项目起草任务的部门,要牵头组织起草小组,确定起草工作机构和人员,拟订法规起草调研工作计划,安排法规起草调研经费,按期完成起草任务,保证立法质量。
(二)州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要与五年立法规划相衔接。凡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立法条件成熟的,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三)州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五年立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完成立法任务。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规划项目的起草调研工作。州政府法制部门要对州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项目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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