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年6月27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在怒江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次审议,进入二次审议程序。经怒江州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修改后,形成了《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现将《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向怒江州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8月18日)。
邮寄地址:怒江州泸水市龙江路135号州级行政中心B603(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邮编:679199
联系人:杨雅会
联系电话:0886-3990454
电子邮箱:njrdfzw123@163.com
附 件:《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怒江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 年 月 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推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草果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创建成果,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草果产业整体竞争力,推动草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从事草果种植、加工、科研、经营、服务及其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创新、质量为本,品牌引领、产业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果产业发展工作,将草果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果产业发展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草果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草果产业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草果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果产业发展规划。草果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文旅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草果生产布局,禁止无序扩张。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开展草果种质资源圃和保护区(地)建设,推进草果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草果新品种保护、审定、认定、登记和新品种权申请工作。
支持单位、企业和个人依法利用草果种质资源选育抗性强、性状优异、高产良种。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果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依法规范草果种苗市场。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果种植生产管理,促进种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绿色化,推行有机化生产。
鼓励和支持生产主体在草果种子种苗繁育、栽培过程中按照怒江州地方标准《草果种植种子种苗繁育》、《草果种植 栽培管理》进行生产管理。
支持企业和个人参照国家相关中药材生产规范开展草果种植基地建设,生产高品质中药材草果原料。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果采收和干燥加工管理,确保鲜果和干果质量。
鼓励、引导和组织经营主体按照怒江州地方标准《草果种植鲜果采收及干燥》进行采收加工一体化联合作业。
除特定用途和相关产品开发外,禁止采收、加工未完熟鲜果。
推广电烤、生物质烤等无烟绿色环保干燥加工技术。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要素保障,促进产业园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草果产业发展,促进草果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草果种植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生态调控等措施,加强草果病虫害绿色防控体系建设,支持组建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开展统防统治,建立重大病虫害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建立草果种植废弃物回收站点,防止面源污染。推广有机肥代替化学肥料等绿色种植技术。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探索生态、环保的草果生产运输方式。
制定草果种植投入品使用指南,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灭生性除草剂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投入品,保护生产区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果市场体系建设,加强要素保障,推动草果交易中心、草果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畅通产销渠道,促进草果交易。
支持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物流电商等市场主体向产业园区聚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草果产业发展,促进草果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
鼓励支持草果经营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和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
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果文化挖掘、培育、保护和传播,支持举办草果文化交流及产业创新等活动,推动草果产业和文旅产业深度融合。
鼓励支持经营主体拓展农事体验、生态观光、科考研学、康养旅居、特色美食等旅游业态,打造草果文化旅游特色品牌。
第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果生物学与资源利用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技术研发、交流、合作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科研院校、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研发、转化和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草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十七条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完善气象监测设施,开展草果生产全周期气象服务,建立草果气象服务指标体系,开展草果气候品质评价,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果产业人才资源开发,重视人才储备,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服务、评价、激励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开设草果相关专业,培育草果产业人才。
第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草果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草果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农民技术人员等,以多种形式参与草果技术推广服务。
第二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果产业标准化建设,健全覆盖草果全产业链标准化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
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草果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草果品牌建设工作,加大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力度。
鼓励和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定。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草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财税政策,促进草果产业提质增效。
草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技术研发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品牌打造、市场营销、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草果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草果产业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草果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引导、鼓励草果生产经营者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草果产业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建设,加强市场主体保护,规范监管执法,放宽市场准入,保障草果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运用,对草果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监测评价结果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金融产品等挂钩。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果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假冒专利、专利侵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商标信誉,保护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草果产业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草果质量安全监管,健全草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依法规范草果生产、加工、经营主体行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果及其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自治州行政区域草果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草果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县(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草果产业发展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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